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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6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趙炳煌

原告
艾比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貞蓓
原告
綠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星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徐松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陳勇成律師
被   告 恆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長錦
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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