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69號
- 原告
- 艾比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貞蓓
- 原告
- 綠妮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星
- 上列二人共
- 同訴訟代理
- 人 徐松龍律師
- 複 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 陳勇成律師
- 被 告 恆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范長錦
- 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複丈成果圖附圖漏附,應更正為補附上如後附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複丈成果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