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75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彥
- 被告
- 登奕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月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台幣(下同)445,370元,及自民國(下同)102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445,37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102年8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