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聲字第51號
- 聲 請 人
- 纖綠實業有限公司
- 相 對 人
- 森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愷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森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森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定準用判決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