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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聲字第5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趙炳煌

聲 請 人
纖綠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森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愷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森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森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定準用判決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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