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聲字第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聲字第77號
- 聲請人
- 德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鄞芳暉
- 聲請人
- 陳宏儒
- 聲請人
- 吳炳典
- 聲請人
- 蔡貴美
- 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 邱雅文律師
- 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 彭義誠律師
- 相對人
- 台麗大旅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愛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重簡字第987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嗣經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經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33號民事判決部分上訴駁回,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0,800元 由聲請人預繳,相對人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 32,400元 由相對人預繳,相對人負擔。
合 計 5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