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166號
- 原告
- 劉明柱建築師事務所
- 訴訟代理人
- 孫義先
- 被告
- 朝都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第第2項、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南市○○區○○路000 號十九樓之3,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