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391號
- 原告
- 嶸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刊映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零捌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2)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