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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73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善事
原告
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李進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順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737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