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838號
- 上訴人
- 視覺工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尚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廣數位影像製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陸仟貳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