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2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游婷麟
- 法定代理人王水根、陳祈諼
- 原告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昇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2371號 原 告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 訴訟代理人 黃文育 訴訟代理人 吳坤城 被 告 昇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陳祈諼 人 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租賃保養合約書書第16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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