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4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421號
- 原告
-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 訴訟代理人
- 歐永祺
- 被告
- 鑫實洋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碩芳
- 訴訟代理人
- 楊東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5 月7 日下午3 時4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4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5 月7 日下午3 時4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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