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422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訴訟代理人
- 葉吉泰
- 被告
-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旨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7,835元之事實,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從而,原告本於消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