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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54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544號
原   告
彭駿堯即鼎豐鑫工程企業社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姚志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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