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張爵璿
- 原告陳建良即隆興車業
- 被告栢宗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926號原 告 陳建良即隆興車業 被 告 栢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爵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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