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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926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陳建良即隆興車業
被告
栢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爵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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