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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1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趙炳煌

原告
合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雄
訴訟代理人
洪榮華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鴻勝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8,02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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