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275號
- 原告
- 瑞皇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文華
- 訴訟代理人
- 蘇家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依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宇喬
- 被告
- 鴻揚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名揚
原告與被告鴻揚金屬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0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