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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39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趙炳煌

原告
北桃煤氣分裝儲運場股份有限公司
即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黃煌林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卓敏律師
被告
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科技大學
即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芳
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第6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接獲相對人即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之訴,然被告與原告並無借貸關係,故無債務存在,而原告提起本案也未對其與被告間債務緣由加以說明。經聲請人探詢後,發現本件原告所主張之債權債務,疑似肇因於原告與第三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中學之債務,有協議書為憑,實際借款金額為上載新臺幣1,310 萬元,與原告所提之票面金額不同,尚須釐清。因地參人與此一確認之訴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 項規定,聲請鈞院告知訴訟,並令其出庭參加等語。

三、按訴訟告知告知者,即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促其參加訴訟之謂。訴訟告知之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 項規定,應具備之要件,須在訴訟繫屬中,當事人將訴訟告知於第三人,旨在促第三人參加訴訟,故以本訴訟尚在繫屬中為必要,且須受告知之第三人因當事人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必須第三人因當事人一造敗訴而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使有告知促其參加訴訟之必要,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即受告知之第三人,必須因為告知之當事人敗訴而致其私法上之地位將受直接或間接之不利益之影響,本件第三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中學,與被告為不同之法人格,各對其本身簽發之支票負責,聲請人敗訴,不致第三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中學私法上之地位受直接或間接之不利益之影響,即受告知之第三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中學不因聲請人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即無告知促其參加訴訟之必要,聲請人並未明確敘明告知訴訟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之事實,其聲請告知訴訟,與告知訴訟之要件不合,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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