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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39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趙炳煌

上訴人
北桃煤氣分裝儲運場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煌林
被上訴人
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科技大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麗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判費新臺幣414,000 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年5月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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