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5號
- 原告
- 廣駿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偉哲
- 被告
- 金囿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金囿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該項裁定業於103年1月9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