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545號
- 原告
- 岱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即岱琪蕾絲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保霖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包綵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