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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2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趙炳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297號

原告
黃楊梅花
原告
黃光呈
原告
黃文貞
原告
黃光旦
兼上列三人
共同訴訟代
兼上列三人
理人
被告
利安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賢
訴訟代理人
林寶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2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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