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04號
- 上訴人
- 欣宇祥企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上訴人
- 張文堂
- 即原告
兼法定代理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