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4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71號
- 原告
- 永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 東
- 訴訟代理人
- 蔡采羚
- 被告
- 陸光新城A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戴隆連
- 訴訟代理人
- 羅仕郎
- 訴訟代理人
- 王進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7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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