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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游婷麟

  • 當事人
    曾淑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曾淑貞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林淑惠、張慶榮、歐惠蓉、吉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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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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