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5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547號
- 原告
- 葉春蘭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2,300元,應繳裁判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696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