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趙炳煌
- 當事人陳俊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774號上 訴 人 陳俊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帝服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2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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