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趙炳煌
- 當事人泰特企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於收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848號 原 告 泰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柏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7,3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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