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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勞小字第1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李昭融李昭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重勞小字第10號

原告
陳弘鈞
原告
張弘學
原告
張慶文
被告
儀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永珅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重勞小字第10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蔚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弘鈞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弘學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慶文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元、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陳弘鈞、張弘學、張慶文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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