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勞小字第1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重勞小字第10號
- 原告
- 陳弘鈞
- 原告
- 張弘學
- 原告
- 張慶文
- 被告
- 儀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永珅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重勞小字第10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蔚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弘鈞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弘學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慶文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元、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陳弘鈞、張弘學、張慶文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