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勞小字第5號
- 原告
- 郭婷昀
- 被告
- 林志超即快樂多漫畫影音閱讀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主張其自民國102 年10月25日起受僱於被告,於新北市○○區○○街0 巷00號1 樓之快樂多漫畫影音閱讀館負責處理客人之租書、廠商進退書、書店清潔等事宜,每日工作時間係自下午 1點至晚上11時,計10小時,詎被告自原告102 年10月25日任職之日起至同年12月21日書店惡性倒閉之日止共計56日(原告僅休假2 日),均未給付薪資,按102 年度行政院勞動部(原名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時薪新臺幣(下同)109 元,是被告共積欠原告薪資6 萬1,040 元(計算式:56日×10時×109 元=61,040元)未為給付,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爰此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訴外人李文賓之證明書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