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勞小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勞小字第5號原 告 郭婷昀 被 告 林志超即快樂多漫畫影音閱讀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其自民國102 年10月25日起受僱於被告,於新北市○○區○○街0 巷00號1 樓之快樂多漫畫影音閱讀館負責處理客人之租書、廠商進退書、書店清潔等事宜,每日工作時間係自下午 1點至晚上11時,計10小時,詎被告自原告102 年10月25日任職之日起至同年12月21日書店惡性倒閉之日止共計56日(原告僅休假2 日),均未給付薪資,按102 年度行政院勞動部(原名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時薪新臺幣(下同)109 元,是被告共積欠原告薪資6 萬1,040 元(計算式:56日×10時×109 元=61,0 40元)未為給付,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爰此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訴外人李文賓之證明書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