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簡字第57號
- 原告
- 本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博中
- 訴訟代理人
- 吳筱涵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曜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之穎律師
- 被告
- 王采薇
- 訴訟代理人
- 王立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與原告訂立聘僱契約書,於聘僱契約書第10條約定雙方如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應提交由中華民國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聘僱契約書影本1 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