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070號原 告 嘉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財 被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訴訟代理人 陳玟臻 李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貳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20日委託被告製作申辦獎勵研發補助款企畫書(下稱研發企畫書),並簽訂企劃費同意書(下稱系爭契約),原告並已依約預付企劃費新臺幣(下同)92,400元,詎料被告所提供之企畫書,經原告審查結果,係大量剪貼網路文章及原告提供之資料而不具創新性,顯有可歸責於己之瑕疵,原告即於102年12月31日 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於文到五日內補正,但被告迄未補正,原告自得解除契約,爰以本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做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系爭契約既經原告解除在案,被告自應將已收取92,400元之企劃費返還原告。爰依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被告於100年11月21日完 成研發企畫書交付原告,其所為研發企畫書均有依據系爭契約撰寫,且於撰寫研發企畫書期間,公司人員均有輔導陳日財,然陳日財因其公司事務而耽誤本計畫,且參考網路資料實係陳日財所建議,陳日財亦未提供研發企畫書之實質內容,被告公司人員均有盡心輔導原告,並依據合約辦理等語置辯。 乙、程序方面: 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丙、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企劃費用意書、計劃書及鼎立法律事務所函暨郵件回執件影本為證,被告則未否認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收受報酬92,400元及接獲原告催告之存證信函之事實,惟就原告付款之請求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系爭契約是否因被告之給付遲延而經原告催告履行及解除在案? 二、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4條、第259條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契約第2條(預估完成時間)第1項約定:「自簽約日起、甲方完成準備送件研發專案基本資料與補助金額內容起,預估總時間預估約為25─45日、乙方完成包含企劃書研發分析撰寫,申請者送件之資料通過『資格文件檢查』後,分『計劃審查』及『計劃核定』二階段審查。」,是故被告應自原告完成準備送件研發專案基本資料與補助金額之內容起,約於25─45日內完成包含企劃書研發分析撰寫,而原告於100年5月31日將企劃費92,400元匯至被告公司帳戶後,被告依約應於100年6月25日至同年7月15日提出企劃書研 發分析撰寫,然被告於100年7月27日始提出企劃書初稿,經原告審查要求修改後,復於100年10月20日提出企畫書再版 ,再於100年11月21日提出企畫書完稿版,此有兩造往來電 子郵件附卷可佐,足認被告遲至100年11月21日始提出企劃 書研發分析撰寫,早已逾系爭契約約定應完成之時程,況被告所提出之企畫書完稿版,尚有資料仍待彙整,經原告催告其履行,被告並未舉證以證明:已履行完畢,則被告已陷於給付遲延且經原告催告其履行,於期限內仍不履行,原告以本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解除雙方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已於103年4月30日收受,此有起訴狀繕本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是兩造間之契約業經解除,依前述規定,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被告即應返還受領之92,400元,並計付其利息。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2,400元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有所據,應予准許。四、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關於請求金錢之給付,且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0000元以下者之小額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9 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併就被告敗 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