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166號原 告 劉明柱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孫義先 被 告 朝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第第2項、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南市○○區○○路000 號十九樓之3,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2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