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42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重小字第1429號
- 原告
- 立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國明
- 被告
- 聚鑫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周靜枝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重小字第142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蔚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ꆼ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ꆼ仟壹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