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566號
- 原告
- 富松工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翰
- 被告
- 弘采拉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弘采拉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4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8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該項裁定於同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