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737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善事
- 原告
- 業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進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順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