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2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2321號 原 告 林麗珠 被 告 江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伊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向被告購買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四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103年3月31日交屋,於同年5月入住,然伊入住後1個多月就發現廚房、浴室、客廳皆有白蟻,被告沒有消毒就整修,於103年7月14日伊請求被告處理,被告竟不處理,又被告前因於103年4月整理裝潢系爭房屋,致將3樓住戶之化糞池管線弄破,2樓住戶於103年6月中旬向伊反應2樓漏水,3樓住戶於103年7月31日請水電工程行林錫雄修理,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16,000元,3 樓住戶要求伊賠償修復費用16,000元,伊給付3樓住戶16,000元,糞管修理好後2樓就不再漏水。伊於103年8月1 日請金鑫除蟲有限公司清除白蟻,驅除費用8,000 元。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4,000元,業據提出金鑫除蟲有限公司病媒防治施作計畫書、環境消毒白蟻驅除證明書、消毒白蟻驅除費用收據、水管修補漏水修復收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各1份、現場照片3份為證。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4,000元。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金鑫除蟲有限公司病媒防治施作計畫書、環境消毒白蟻驅除證明書、消毒白蟻驅除費用收據、水管修補漏水修復收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各1 份、現場照片3 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4,000元,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