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2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重小字第2334號原 告 維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讚衛 訴訟代理人 林明志 被 告 桃氏玄(DAO THI HUYEN)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重小字第233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通 譯 林蔚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馬秀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