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233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重小字第2334號
- 原告
- 維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讚衛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志
- 被告
- 桃氏玄(DAO THI HUYEN)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重小字第233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蔚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