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2535號
- 原告
-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顯川
- 訴訟代理人
- 闕政航
- 被告
- 日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