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2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27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隆
- 被告
-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林素
- 被告
- 人
- 被告
- 宋立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