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477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財經天厦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錦芳
被告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主張被告為財經天厦社區(下稱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本應按月繳納管理費(含車位清潔費)新臺幣(下同) 5,550元,詎被告未依約繳納管理費,尚積欠自民國102 年2 月起至同年10月止共9 月之管理費,合計為4 萬9,950 元(計算式:5,550 元×9 月=49,950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府新莊區公所103 年1 月10日新北莊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原告社區住戶公約、管理費收支辦法、新莊思源路郵局第198 號存證信函、欠款明細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