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477號
- 原告
- 財經天厦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錦芳
- 被告
-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主張被告為財經天厦社區(下稱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本應按月繳納管理費(含車位清潔費)新臺幣(下同) 5,550元,詎被告未依約繳納管理費,尚積欠自民國102 年2 月起至同年10月止共9 月之管理費,合計為4 萬9,950 元(計算式:5,550 元×9 月=49,950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府新莊區公所103 年1 月10日新北莊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原告社區住戶公約、管理費收支辦法、新莊思源路郵局第198 號存證信函、欠款明細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