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544號原 告 彭駿堯即鼎豐鑫工程企業社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姚志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