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544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544號
- 原 告
- 彭駿堯即鼎豐鑫工程企業社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姚志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