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560號 原 告 興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培初 訴訟代理人 蔡志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泳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