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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趙炳煌
  • 法定代理人
    劉培初

  • 當事人
    興鑫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560號 原   告 興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培初 訴訟代理人 蔡志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泳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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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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