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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呂安樂

  • 當事人
    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瑞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839號原   告 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慶盛 訴訟代理人 葉美瑤 被   告 林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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