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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926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926號

原告
陳建良即隆興車業
被告
栢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爵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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