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96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重小字第965號
- 原告
- 泰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傑
- 被告
- 吳漢鍾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重小字第96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蔚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