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042號
- 原告
- 中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廣滿
- 訴訟代理人
- 邱錦賢
- 被告
- 佳音重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崇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一頁一、第八行及第二頁
三、第二行,關於「,及其中12,708元自102年11月1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127,008元自102年11月1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