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眾鼎消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怡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