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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呂安樂

  • 當事人
    眾鼎消防顧問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勝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眾鼎消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怡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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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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