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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176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趙炳煌

上訴人
中原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鴻鈞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1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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