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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
    周文華、陳名揚

  • 原告
    瑞皇金屬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鴻揚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鴻揚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275號原   告 瑞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華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周依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宇喬 被   告 鴻揚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揚 原告與被告鴻揚金屬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0月17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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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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